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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,不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。 PDF 列印 E-mail
作者是 王專員   
週五, 12 三月 2010 14:18

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,不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。

近日有民眾詢問多年前向人承租土地建造鐵皮屋從事工廠業務,之後因經營不善已將房地交還地主,為何仍不斷接到稅捐機關寄發之房屋稅繳款書呢?
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,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,又契稅條例第2條明定,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是以,房屋產權如有移轉情事時,縱使係無償歸地主所有,也不論該屋有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,雙方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,填具契稅申報書,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,向房屋所在地的鄉(鎮、市)公所申報契稅,且須俟完納契稅後,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變更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名義。

最近更新在 週五, 19 三月 2010 16:57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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