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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換屋,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仍可適用10%優惠土增稅率 PDF 列印 E-mail
作者是 王專員   
週五, 12 三月 2010 14:14

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換屋,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仍可適用10%優惠土增稅率

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: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。該局強調,民眾必須優先使用「一生一次」後才能適用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一生一屋適用條件包括(1)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或出售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(2)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(3)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(4)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(5)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,符合上述條件者雖已適用過「一生一次」仍可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%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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