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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登記證註銷後,應於30日內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稅。 PDF 列印 E-mail
作者是 王專員   
週五, 12 三月 2010 14:12

工廠登記證註銷後,應於30日內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稅。

原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囉!若已不再經營工廠,並將工廠登記證辦理註銷後,要記得在30日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稅,以免被移送處罰。
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依照現行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,依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之土地所有權人,對於工廠登記證辦理註銷後,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、事實已經消滅,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,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稅,未於限期內申報被查獲者,則將有被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以短匿稅額3倍罰緩之虞。
稅務局提醒納稅人,該局所執行之99年地價稅清查作業計畫,已自1月起展開清查,對於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之工廠用地土地,亦列為年度清查重點項目,將會進行審核是否仍符合稅法規定工業用地要件,如發現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或已歇業未符合規定者,稅務局將會發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該局特別呼籲本縣內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的土地所有權人,若確實已辦理工廠註銷登記不再營業,請注意要向稅務局儘速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以免被查獲受罰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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